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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26 浏览量:1430
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理解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其抵押物是预购的商品房。它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抵押人为购房人,抵押权人是贷款银行。
3.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其前提是购房人要独立支付首期的房价款。
4.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其担保的债权数额为除首付外的房价款的余额。
5.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必须提交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因为只有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才表明抵押人对预购的房屋享有处分权,才能保证抵押合同的有效成立和抵押权的顺利实现。
6.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如果房屋建成后的产权未登记至借款人名下,则抵押权设立登记无法完成,银行不能对该预售商品房行使抵押权。
也就是说,银行与借款人(购房人)对预售商品房做的抵押预告登记,不能等同于直接产生支配效力的抵押登记。抵押预告登记作为一种临时性登记行为,所登记的并非现实的抵押权,而是待房屋建成交付借款人后银行就该房屋设立抵押权的一种预先的排他性保全。
【案例】
江苏银行某分行与袁某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一份,中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保证人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时袁某在袁某中某房地产公司购买的H号房屋进行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与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江苏银行某分行为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人。之后,江苏银行某分行与袁某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一份,约定将H号房屋设立为袁某履行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H号房屋至今未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因未能按约偿还借款本息,江苏银行某分行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被告袁某立即偿还借款本息、罚金等若干元;(2)确认其对H号房屋在经依拍卖、变卖时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中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江苏银行某分行与袁某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已办理抵押权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但H号房屋所有权至今未转移至袁某名下,亦未办理正式的抵押登记手续,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H号房屋的抵押权并未设立,因此,江苏银行某分行要求对H号房屋在依法拍卖、变卖时享有优先受偿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十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