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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转租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25   浏览量:1477  
  

  转租,是出租人将租赁房屋租给承租人,承租人又把承租房屋租给次承租人的租赁法律关系。前一个租赁关系叫做本租,形成转租,本租必须成立且有效。后一个租赁关系叫转租。如果承租人将租赁房屋完全转租给第三人,自己退出租赁关系,不再做承租人,是第三人和出租人建立租赁关系,就不是转租,而是房屋租赁合同的债权债务概括转移。而转租是本租的承租人把租赁的房屋再租给次承租人,转租中的出租人原本是承租人,却变成了出租人,即俗称的“二房东”,即本来的房客变成了二房东。

  其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1)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因转租行为而发生任何变化;(2)承租人将租赁物出租给次承租人的目的是为了取得经济利益,如果将租赁物无偿供第三人使用则不是转租。

  依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租赁房屋转租有以下法律规定:

  一、转租须经出租人同意

  承租期间,承租人在原则上不可以转租。承租人想把租赁房屋转租出去,必须经过出租人同意,没有经过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叫不合法转租或者违法转租,转租行为无效。

  对此,《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转租期限应当在本租剩余期限之内

  《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转租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应当在承租人的剩余租赁期限内,超出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转租期间无效。

  “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是说如果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在剩余的租赁期限之外的转租也是有效的,可以按照约定确定转租有效。

  三、出租人的异议权和同意转租的推定

  从社会现实情况看,为提高房屋的利用率,应当支持转租行为,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由于其损害了出租人的利益,破坏了出租人与承租人的现有的信任关系,原则上将此种行为认定为无效。但对于出租人明知或应当知道承租人将房屋转租,却长期不表态反对,这种怠于行使权利(有时甚至是不诚信行为),司法解释给予了否定的态度,认为此种情况下视为出租人的同意。

  《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出租人知道承租人转租的事实,承租人构成擅自转租,司法解释规定了六个月的异议期限,在六个月内,出租人发现转租的事实,可以提出异议。该异议权是形成权,一经提出异议,转租就无效。六个月期限是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

  第二,超出六个月异议期,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推定出租人同意转租,转租合同有效。

  四、次承租人可以参加本租发生的诉讼

  《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房屋租赁合同被解除或者被认定无效情形下,都涉及房屋的返还问题,此时,案件的处理结果必然与次承租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当次承租人实际对租赁房屋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则次承租人对诉讼标的享有独立的请求权。本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次承租人具有第三人诉讼地位。至于次承租人是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由受诉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

  五、次承租人的代偿请求权

  《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首先,次承租人的代偿请求权可以对抗出租人的合同解除权。

  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经催告后可以解除合同。但上述合同解除后,转租合同必然无法履行,无过错的次承租人利益难以得到保护,为此本条规定因承租人拖欠租金产生的纠纷,次承租人可以代偿请求权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即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缴纳拖欠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作为抗辩理由进行抗辩,出租人不能解除租赁合同。

  第二,次承租人在代偿后,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出租人追偿。

  由于次承租人交纳的租金和违约金,是替承租人交的,因此,超出次承租人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抵作转租的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六、次承租人腾房的义务和逾期使用费支付义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的情形下,承租人应将房屋返还出租人,但实际占有房屋的是次承租人。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关系终止时,即不再拥有占有、使用租赁房屋的合法依据,从而构成对出租人所有的租赁房屋的无权占有,出租人有权向次承租人主张返还房屋,同时,出租人亦有权向次承租人主张逾期腾期间的占有使用费。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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