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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的保修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23 浏览量:1489
开发商的保修责任,是指从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的一定期限以内,由房地产开发商对房屋工程质量问题所承担的免费维修责任。
从1998年起,我国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质量说明书制度,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并规定了房屋不同部位、部件的保修期。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作出规定。合同中所约定的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时间,并不得低于国务院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自己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修复或者委托他人修复,所产生的修复费用由出卖人承担。用户验收后自行添置、改动的设施、设备,由用户自行承担维修责任;因用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维修等造成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商不承担维修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