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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者按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的义务及违约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22 浏览量:1444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建设用地使用者(受让方)的主要义务。受让方未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一种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土地管理部门(出让方)享有解除合同和请求违约赔偿的权利。《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从一般原理上讲,受让方未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内涵,应当理解为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金额总数等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第9条规定,其界定的含义是指受让方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第30条约定,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 100号)的规定,土地出让合同、征地协议等应约定对土地使用者不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