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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令的审查、制作与送达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7   浏览量:2131  
  

  一、支付令的审查

  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应对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进行审查。这种受理后的审查不同于受理前的审查。简言之,受理前的审查以查明债权人的申请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为内容,其目的在于决定是否应受理支付令申请;受理后的审查则以查明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明确、合法为内容,其目的在于决定是否应发布支付令。当然,这种审查也不同于通常诉讼中的审查。通常诉讼中的审查则远不限于书面审查,而是在双方当事人的对抗下采用多种方式调查纠纷的事实的实质性审查。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查。人民法院经审查,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对申请不成立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驳回申请,该裁定不得上诉。

  《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二十八条规定,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驳回申请:

  (1)申请人不具备当事人资格的;

  (2)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坚持要求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的;

  (3)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属于违法所得的;

  (4)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尚未到期或者数额不确定的。

  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发现不符合本解释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实践中,债权人的请求部分明确、合法,部分不明确或不合法的,可允许债权人作出补充以使其明确、合法,也可允许债权人放弃不明确或不合法的部分。经补充或放弃后符合条件的,应发出支付令;对不作补充或不予以放弃的,则应驳回全部申请。

  二、支付令的制作和送达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签发的责令债务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债务的文书。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债权人的申请符合签发支付令的法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签发支付令。

  支付令应当记明以下事项;(1)债权人、债务人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情况;(2)债务人应当给付的金钱、有价证券的种类、数量,以及申请费的数额;(3)清偿债务或者提出异议的期限;(4)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不提出异议的法律后果。支付令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人民法院应以法定的送达方式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支付令的具体样式如下:


  支付令(督促程序用)

  ××××人民法院

  支付令

  (××××)……民督……号

  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以上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概述申请人提供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证据)。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写明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名称和数量)。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写明应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名称和数量)。

  申请费……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制定,供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在受理支付令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用。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支付令案件,不受债权金额的限制。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二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查。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驳回申请:

  (一)申请人不具备当事人资格的;

  (二)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坚持要求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的;

  (三)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属于违法所得的;

  (四)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尚未到期或者数额不确定的。

  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发现不符合本解释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第四百二十九条  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 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 督促程序的概念及特点

· 调解书的制作及内容

· 民事诉讼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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