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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令的申请方式、管辖与受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7   浏览量:2278  
  

  一、申请支付令的方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支付令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支付令申请书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开始督促程序的前提和依据,也是人民法院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司法实践中,申请书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情况。即债权人、债务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申请事由。应写明请求目的是由人民法院发布支付令,督促债务人履行逾期债务。

  (3)请求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应写明请求给付标的物的名称和数量,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原因和过程,请求给付的理由和证据材料,其中特别应当指明债权人对债务人不存在对等给付义务,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4)申请发布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和申请人的姓名以及随申请书向人民法院附交的有关证据,如合同、借据等。

  二、支付令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三条进一步明确,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债务人是公民,则由债务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债务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应当由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诉讼的,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的,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一个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权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支付令的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的申请后,应当进行程序性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合格;申请给付的事项是否属于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申请书记载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债权人请求的债权是否已到清偿期,数额是否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明确,是否存在互为对待给付的义务;支付令能否送达债务人;法院对债权人的申请有无管辖权等。审查后依不同情况,作以下处理: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受理;不符合规定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不予受理。

  (2)认为申请书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通知债权人限期补正。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需要说明的是,选择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方式实现债权是当事人基于诉权而派生的民事程序选择权。根据处分原则的要求,当事人基于这项权利可以选择适用通常诉讼程序或者督促程序,当事人选择适用督促程序解决纠纷后,仍然有处分实体权利和相关程序权利的自由,因此,债权人在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通知受理后,仍然有撤回申请的权利,但撤回申请不得以规避法律为目的,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撤回的申请必须在支付令发出前提交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二百二十二条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一个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债权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书后,认为申请书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通知债权人限期补正。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第四百二十七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

  (一)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二)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三)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四)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

  (五)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六)收到申请书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七)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不予受理。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支付令案件,不受债权金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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