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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令异议的提出、审查及效力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7   浏览量:2322  
  

  支付令异议,是指债务人对人民法院签发的支付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有不同意见,因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自己不应清偿全部或者部分到期债务的诉讼行为。督促程序中支付令的发出仅以债权人的申请为基础。允许债务人提出异议,既是为了保证程序的公正,又是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如果不给债务人提出异议的机会,有悖于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有失程序公正,无法使债务人的权益获得有效的保护。

  一、债务人提出异议的条件

  (1)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即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此期间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变期间。

  (2)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异议书样式见附录。

  (3)异议必须针对债权人的请求,即异议应针对债务关系本身提出。

  (4)只能向发出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提出。

  二、支付令异议的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进行形式审查,对支付令异议的理由在客观上是否成立不进行审查,仅审查债务人提出的支付令异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支付令异议条件。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435条的规定,经形式审查,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异议成立,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1.本解释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情形的。即不符合以下规定情形的:⑴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⑵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⑶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⑷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⑸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⑹收到申请书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⑺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2.本解释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情形的。包括:⑴申请人不具备当事人资格的;⑵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坚持要求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的;⑶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属于违法所得的;⑷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尚未到期或者数额不确定的。

  3.本解释规定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情形的。包括:⑴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的;⑵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⑶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

  4.人民法院对是否符合发出支付令条件产生合理怀疑的。主要是指债务人提供的证据表明:债权人与债务人可能会存在其他债务纠纷的,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或者不合法,或对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存在疑问等情形。从实践反映的情况来看,主要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比较复杂,足以影响或不符合申请支付令条件的情况。

  在司法实践中,审查支付令异议是否成立,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2)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在同一支付令申请中向债务人提出多项支付请求,债务人仅就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请求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各项请求的效力。

  (3)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就可分之债向多个债务人提出支付请求,多个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几人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请求的效力。

  (4)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延缓债务清偿期限、变更债务清偿方式等异议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三、异议的撤回

  人民法院作出终结督促程序或者驳回异议裁定前,债务人请求撤回异议的,应当裁定准许。债务人对撤回异议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支付令异议成立的效力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则产生三个方面的法律后果:

  (1)裁定终结督促程序。终结督促程序是人民法院在适用程序上所作的决断,而不是对债权人请求权的否定,至于债权人如何主张其权利,由其自行决定。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2)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不得依据该支付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支付令失效后,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应当自收到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不影响其向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支付令失效后,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自收到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七日内未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表明不同意提起诉讼的,视为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起诉。债权人提出支付令申请的时间,即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时间。

  附录:

  异议书(对支付令提出异议用)

  异议人(被申请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写明异议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请求事项:

  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事实和理由:

  异议人于××××年××月××日收到你院于××××年××月××日根据×××申请发出的(××××)……民督……号支付令:……(写明支付令内容)。

  ……(写明终结督促程序的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异议人(签名或者公章)

                                                                               ××××年××月××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制定,供债务人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用。

  2.异议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所。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三十一条  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债务人超过法定期间提出异议的,视为未提出异议。

  第四百三十二条  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在同一支付令申请中向债务人提出多项支付请求,债务人仅就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请求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各项请求的效力。

  第四百三十三条  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就可分之债向多个债务人提出支付请求,多个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几人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请求的效力。

  第四百三十五条  经形式审查,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异议成立,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一)本解释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情形的;

  (二)本解释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情形的;

  (三)本解释规定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情形的;

  (四)人民法院对是否符合发出支付令条件产生合理怀疑的。

  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延缓债务清偿期限、变更债务清偿方式等异议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

  第四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作出终结督促程序或者驳回异议裁定前,债务人请求撤回异议的,应当裁定准许。

  债务人对撤回异议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百三十八条  支付令失效后,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应当自收到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不影响其向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百三十九条  支付令失效后,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自收到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七日内未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表明不同意提起诉讼的,视为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起诉。

  债权人提出支付令申请的时间,即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时间。






· 支付令的申请方式、管辖与受理

· 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 督促程序的概念及特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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