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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程序的概念及特点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7   浏览量:2130  
  

  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申请,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的特殊程序。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债务关系明确,只是逾期不清偿,因而不必通过审判程序即可认定,作出处理。

  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督促程序的具体内容来看,督促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1)程序的特殊性。督促程序虽然属于诉讼程序的范畴,但它同一般诉讼程序不同。人民法院在以督促程序处理债务纠纷过程中,拟定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给付请求没有争议。因此,没有对立双方当事人参加诉讼,只是经过书面审查,以支付令的方式催促债务人履行义务。如果债务人接到支付令后提出异议,即终结督促程序,债权人只能另行起诉,请求司法保护。由此可见,督促程序是一种诉前性质的略式程序。

  (2)审判组织的特定性。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不管请求给付的金额大小,一律实行独任审理,无需组成合议庭。

  (3)适用案件范围的特定性。督促程序仅适用于债权人请求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案件,这类案件不存在交叉的权利义务争议。

  (4)实行一审终审。通常的程序有一审、二审之分,但在督促程序中,没有二审程序。如果债务人接到支付令后,在法定期间内对支付令不提出异议,或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而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不设再审程序。通过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能启动再审程序进行纠错。人民法院对依照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的再审申请不予受理。如果债务人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不得申请再审;超过法定期间债务人提出的异议,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裁定撤销原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二百二十二条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第二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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