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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的订立形式及其内容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1-04   浏览量:1270  

  


  质权是依照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创设的权利,当事人设定质权的行为是一种双方的法律行为,应当通过订立质押合同来进行。为了便于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民事责任等法律关系,促使当事人谨慎行使担保物权,减少纠纷的发生,规范设定质权的行为,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如果当事人采用口头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该质押合同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质押合同一般包括的内容主要有: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被担保债权,通常被称为主债权,担保合同是为主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主债权的种类,有金钱债权、特定物给付债权、种类物给付债权,以及以作为或不作为为标的的债权等;数额是指主债权是以金钱来衡量的数量,不属于金钱债权的,可以明确债权标的额的数量、价款等。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是确定质权发生的依据,也是质权人实现质权时优先受偿确定范围的基础。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指债务人承担债务的时间。质押合同订立后,在主债权清偿期届满前,质权人享有的只是占有质物的权利,其优先受清偿的权利虽然已经成立,但此间质权人实际享有的只是与主债权价值相当的优先受偿的期待权,质权人对质物的变价受偿必须要等到债务履行期届满且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或者出现了当事人之间在合同中订立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实际发生时才能进行。质押合同规定债务人债务的期限,可以准确确定债务人债务清偿期届满的时间,明确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时间,保证债权人及时实现质权。

  (3)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质物是设立动产质权的关键所在,没有质物,则不可能产生质权。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以其或者第三人的质物为实现质权人的质权而设定的担保合同,质权最终要以质物的变价来实现,所以在质押合同中要对质物的相关情况进行明确的描述,包括质物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4)担保的范围。动产质权担保的范围,是指质权人实现质权时可以优先受偿的范围。质权担保的范围应当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但当事人对担保范围不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5)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是质权合同中的重要内容,质物的交付直接关系到质权的生效,根据本法的规定,质权自质物实际交付质权人时发生效力。当事人在质权合同中约定质物的交付时间,就可以明确出质人应当在何时将质物移转给质权人,质权人在何时接受质物,以确定质权的效力。明确质物的交付时间,有利于保障质权人债权的实现,维护交易安全,减少纠纷。此外,还应当明确质物的交付方式。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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