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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财产的范围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1-04   浏览量:1315  

  


  动产质押的财产,是指出质人移交的动产,即质物。依照民法原理,法律不禁止的,都应当是允许的,而法律不明确规定禁止转让的动产,都可以作为设定质权的标的。合法拥有的并且依法可以转让的动产可以设定质权。因此,可以设定质权的动产范围十分广泛,如车辆、古董字画、珠宝手饰等。

  限制流通的动产可以作为质押财产,只是在实现质权时不得自由买卖,应当由国家有关部门收购或者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流通。对限制流通物作何种限制,是由行政法规定的,如金银管理条例对黄金、白银的专营规定,文物保护法对文物买卖的限制,外汇管理条例对外汇经营和交易的限制,就属于对物流通的限制性规定。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流通的动产不得设定质权。禁止流通的财产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流通,不得自由转让的财产,如枪支、弹药、毒品等。这里的“法律、行政法规”,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也就是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或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设定质权,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影响出质。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作为质权的标的,质押财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交换价值。质物若是没有交换价值的物,质权人在债务届期未获清偿时,就不能从质物中获得清偿,从而不能实现质押目的。

  (2)具有可让与性。不能让与的财产因为无法通过交易的方式实现其金钱价值,质权的实现就无从谈起。

  (3)具有特定性。即质押财产必须是特定化的物,包括特定物和特定化的种类物。

  (4)必须不能因为使用而导致该物价值的丧失,如果因为质权人继续占有、使用而导致价值贬损或丧失,就会使质权担保主债权实现的目的落空。

  (5)必须是依法可以设定出质的财产。法律禁止流通的财产和财产权利不得作为质押的标的物。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 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一般抵押权相关条款的规定

·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的情形及其法律效力

· 最高额抵押权的变更

· 抵押权之物上代位效力及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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