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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7-19   浏览量:801  
  


  保证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是指保证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其理由是,虽然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是其依保证合同所应承担的义务,但是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毕竟是代主债务人履行债务,保证人是为了主债务人的利益而遭受的损失,从公平和等价交换原则出发,应当赋予保证人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民法典第七百条对保证人的追偿权及其行使作了相关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对行使追偿权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即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下,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其不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无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2.保证人行使追偿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保证人已向债权人承担了全部或者部分保证责任。即保证人已经因此产生了损失。

  (2)债务人因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全部或者部分免责。即保证人必须是履行了主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分债务,其结果是导致债务人的债务全部消灭或者部分减少。

  (3)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时无过错。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上有过错的,保证人丧失求偿权。例如,保证人在债权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时,应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而未行使,致使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的,在此范围内,保证人丧失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又如,保证人在为清偿或其他免责行为后,应当及时通知主债务人,以免造成主债务人的重复履行。如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怠于通知主债务人,致使主债务人善意地再为履行时,保证人也丧失追偿权。

  3.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范围。保证人只能在其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行使追偿权。如果保证人承担的责任范围小于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的,则保证人只能在其实际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行使追偿权。

  4.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该权利学理上称为“法定代位权”,其实质是债权的法定转移,是依据清偿代位而获得的。该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抵押权、支付本息请求权、支付违约金请求权。

  5.保证人行使追偿权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应理解为保证人的追偿权应劣后于债权人的债权,即债权人的债权即使没有担保,也要优先保护。如甲欠乙1000万元到期未还,丙、丁是连带共同保证人。现丙承担了600万元。如果在甲只有400万元的情况下,甲应当履行主债务,向乙清偿400万元,而不能向丙支付。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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