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机关法人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特别法人的担保资格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0-17   浏览量:536  
  


  总体而言,只有市场化的主体才具有担保资格,才能成为保证人。根据民法典第683条的规定,机关法人原则上不得为保证人,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亦不能为保证人,但是民法典并未对不具有保证资格的主体能否提供物保作出规定。此类主体之所以不具有保证资格,是因为其只能从事与法定职责相关的活动,不得从事民商事经营活动,因而不能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当然也包括不能为他人债务提供物保,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不具有保证资格的主体也不能提供物保。

  一、机关法人原则上不具有担保资格,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机关法人包括两种类型:一是有独立经费的依照法律和行政命令组建的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各级国家机关,包括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二是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主要指承担行政职能的部分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前者如妇联,后者如证监会、银保监会。机关法人的主要职责是依法履行管理社会的公共职能,进行日常的公务活动,且机关法人的财产和经费由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划拨,用以维持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和日常的开支,保障国家机关正常履行职责。因此,机关法人不能直接参与经济活动,不得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否则,如允许机关法人充当担保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机关法人就应承担担保责任,以机关法人的财产和经费承担担保责任。这不仅与其活动宗旨不符,也会影响其职能的正常发挥。因此,机关法人原则上不具有担保人资格,不得为自身债务或者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机关法人违反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不过,机关法人不能提供担保也有例外。在接受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的贷款时,有的情况需要国家机关作担保人。由于这些贷款多用于交通运输、能源、环保、邮电通讯、城建以及农业方面等基础项目,本应当由地方政府出资建设的,不仅资金需求量大,而且不盈利或者盈利有限,仅靠项目使用单位无法偿还贷款,也没有单位和个人愿意为这些项目作保证人,所以,在使用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上已形成了独特的还款及担保方式:中央政府将筹借到的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给地方政府使用,同时要求地方政府委托其计划财务管理部门向中央政府提供还款担保,保证向中央政府偿还所用的贷款,中央政府和地方通过这种担保,共同维护国家偿还外债的信誉。所以,在使用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贷款时,需要国家机关作担保人。因此,为了保障按时偿还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贷款,确保一些基础建设的顺利进行,规定在国家机关不得作担保人原则的同时,规定国家机关在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特殊情况下,可以作担保人。

  二、村民委员会原则上不具有担保资格,但是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讨论决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除外。

  村民委员会为特别法人,村民委员会的性质、职能决定了其是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自治性群众组织,主要从事公益事业和提供公共服务,不具有独立的责任财产,原则上不具有担保资格。

  在我国有的地方特别是中西部农村,由于集体经济不发达,尚未形成独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的地方尽管存在事实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因为缺乏具体形式和法人地位,仍未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依法取得法人地位的情况下,往往需要由村民委员会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此时,村民委员会行使的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自然可以作为担保人。但是,考虑到由村民委员会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容易形成政经不分的“村社合一”局面,尤其是村民委员会由村主任等村干部组成,不一定能代表村民集体的利益,因此,要严格限制其对外提供担保。为此,规定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或者虽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但未经村民会议授权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此处的法律规定,主要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召开程序、决议事项以及表决权要求等规定。

  三、居民委员会不具有担保资格。

  依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居民委员会虽然管理相应的财产和费用,但是系为本居住地区公益事业服务,不得以此从事经济活动,不得进行营利活动。如允许其从事担保活动,社区居民的社会利益难以获得保护。因此,居民委员会不具有担保资格,其提供的担保无效。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五条  机关法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讨论决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除外。







·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纠纷案件可以适用民法典保证合同一章有关条款的规定

· 借新贷还旧贷情况下担保人如何承担责任的规定

· 担保人受让债权的性质和法律后果

· 共同保证中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效力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41785 second(s) , 62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