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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整顿结束的条件及程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6-22 浏览量:1224
一、保险公司整顿结束的条件
整顿是比责令限期改正更为严厉的一种措施。整顿组织开始对保险公司进行整顿后,不能无期限。因为整顿仅为过渡性措施,如果经过整顿组织对其实施整顿后,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得以改善,对其进行整顿的原因消失,那么整顿就应当结束。
依照《保险法》第143条的规定,整顿结束应当满足两个条件:
(1)进行整顿的原因消灭。即被整顿的保险公司未依法提取或者结转各项准备金的,已经依法进行了提取或者结转;未按照《保险法》规定办理再保险的,已经依法进行了办理;违反关于资金运用的规定的,其资金运用的方式及比例已符合《保险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经营状况恢复正常。所谓恢复正常经营状况,是指可能危害公司赔付能力和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隐患和问题已得到解决,各项业务已正常开展,各项管理制度已得到执行。当被整顿的保险公司已纠正其违法行为,恢复正常经营状况时,不需要外部的监督管理就能够正常开展业务,这时有必要结束对该公司的整顿,由该公司的股东及其经营管理人员对其业务负责,以保障该公司及其股东的权益。
二、保险公司整顿结束的程序
结束对保险公司的整顿应当按照《保险法》第143条规定的程序办理。被整顿的保险公司结束整顿,首先,应当由整顿组织提出报告,说明整顿组织在整顿过程中所做的工作,被整顿的保险公司纠正违法行为、恢复正常经营状况所采取的措施,整顿后的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资金运用状况及其偿付能力状况等,并提出结束整顿的申请。其次,整顿组织的报告需提请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整顿组织的报告后,在合理的时间内对被整顿的保险公司纠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及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检查,对整顿报告的内容及结论进行审查核实,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结束整顿的决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结束整顿的,整顿组织即可解散,保险公司由其经营管理人员经营管理。
为业务上的需要,结束整顿的,还应当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发布公告。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被整顿保险公司经整顿已纠正其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恢复正常经营状况的,由整顿组提出报告,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结束整顿,并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