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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进行整顿的适用条件及整顿决定的制作与公告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6-22 浏览量:1136
一、保险公司进行整顿的适用条件
《保险法》第140条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第139条的规定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后,保险公司逾期未改正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选派保险专业人员和指定该保险公司的有关人员组成整顿组,对公司进行整顿。”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有《保险法》第139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且在限期内不予改正的保险公司,依法进行整顿,是法律赋予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制止保险公司的违法行为,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维护保险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目的是帮助被整顿公司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可能危害公司赔付能力和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隐患和问题,恢复保险公司正常的经营秩序。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公司进行整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保险公司必须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包括:未按照《保险法》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准备金,未按照《保险法》规定办理再保险,严重违反《保险法》关于资金运用的规定;
二是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保险公司已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三是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保险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予改正,即未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提取或者结转各项准备金,或者依法办理再保险,或者纠正违法运用资金的行为,或者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只有在上述三项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才能对其进行整顿。
二、整顿决定的制作与公告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公司进行整顿,应当制作整顿决定并予以公告。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公司进行整顿,不仅涉及该保险公司的利益,更涉及该保险公司的客户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在对保险公司进行整顿时,应当作出整顿决定,并及时在公共媒体上进行公告。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作并公告的整顿决定应当载明被整顿公司的名称、整顿理由、整顿组织和整顿期限。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百四十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后,保险公司逾期未改正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选派保险专业人员和指定该保险公司的有关人员组成整顿组,对公司进行整顿。
整顿决定应当载明被整顿公司的名称、整顿理由、整顿组成员和整顿期限,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