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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总精算师任职资格的核准程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6-22 浏览量:1072
保险公司任命总精算师,应当在任命前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核准任职资格;未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总精算师。依照《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的规定,总精算师任职资格的核准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出核准申请
保险公司任命总精算师,应当在任命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核准任职资格,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并同时提交有关电子文档:
(1)拟任总精算师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书;
(2)《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3)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职务声明书》;
(4)拟任总精算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精算师资格认证证书等有关文件的复印件,有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
(5)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作出决定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之日起20日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20日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中国保监会主席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决定核准的,颁发任职资格核准文件;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