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的任职条件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6-22   浏览量:1253  
  

  总精算师,是指保险公司总公司负责精算以及相关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保险公司应当设立总精算师职位。中国保监会依法审查总精算师任职资格,并对总精算师履职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一、总精算师的任职条件

  依照《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的规定,总精算师应当具备诚实信用的良好品行和履行职务必需的专业知识、从业经历和管理能力。担任总精算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中国精算师资格3年以上;

  (2)从事保险精算、保险财务或者保险投资工作8年以上,其中包括5年以上在保险行业内担任保险精算、保险财务或者保险投资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

  (4)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国外精算师资格3年以上的,可以豁免前款第(1)项规定的条件,但应当经中国保监会考核,确认其熟悉中国的保险精算监管制度,具有相当于中国精算师资格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二、不得担任总精算师的情形

  根据《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总精算师:

  (一)有《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禁止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之一的;即: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被判处其它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

  (4)被金融监管部门取消、撤销任职资格,自被取消或者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5)被金融监管部门禁止进入市场,期满未逾5年;

  (6)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未逾5年;

  (7)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8)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9)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10)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11)申请前1年内受到中国保监会警告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

  (12)因涉嫌从事严重违法活动,被中国保监会立案调查尚未作出处理结论;

  (13)受到其它行政管理部门重大行政处罚未逾2年;

  (14)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中国境外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严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

  (15)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中国保监会规定不适宜担任总精算师的其他情形。







·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

· 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条件

· 保险评估鉴定机构和人员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及经营规则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242587 second(s) , 69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