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核准程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6-21 浏览量:1052
保险公司任命财务负责人,应当在任命前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核准拟任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未经核准的,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依照《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核准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出核准申请
保险公司任命财务负责人,应当在任命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核准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并同时提交有关电子文档:
(1)董事会拟任命财务负责人的决议;
(2)拟任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书;
(3)《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4)拟任财务负责人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资格证书、职称证明等有关文件的复印件,有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的证明;
(6)离职时进行离任审计的,提交离任审计报告,没有进行离任审计的,由原任职单位作出未进行离任审计的说明,不能提交上述资料的,由拟任财务负责人作出书面说明;
(7)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开业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取得开业核准文件之后1个月以内,按照前款规定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核准拟任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二、审查
中国保监会对任职资格核准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可以包括下列方式:
(1)审查任职申请材料。
(2)对拟任财务负责人进行任职考察谈话。任职考察谈话可以包括下列内容:①了解拟任财务负责人对保险业经营规律的认识,对拟任职企业内外部环境的认识;②对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重要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掌握情况;③对担任财务负责人应当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提示;④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考察或者提示的其他内容。
任职考察谈话应当作成书面记录,由考察人和拟任财务负责人双方签字。
(3)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中国保监会可以向拟任财务负责人原任职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征询意见,了解拟任财务负责人的有关情况。
三、作出决定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中国保监会主席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决定核准的,颁发任职资格核准文件;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 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宣告破产时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