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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条件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6-21   浏览量:1160  
  

  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以下简称财务负责人),是指保险公司负责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企业价值管理活动的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保险公司任命财务负责人,应当在任命前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申请核准拟任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未经核准的,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

  一、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条件

  依照《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担任财务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2)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8年以上;

  (3)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4)具有国内外会计、财务、投资或者精算等相关领域的合法专业资格,或者具有国内会计或者审计系列高级职称;

  (5)熟悉履行职责所需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在会计、精算、投资或者风险管理等方面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

  (6)对保险业的经营规律有比较深入的认识,有较强的专业判断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能力;

  (7)能够熟练使用中文进行工作;

  (8)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

  (10)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有财会等相关专业博士学位的,可以豁免本条第一款第(4)项规定的条件,并可以适当放宽从事金融工作或者经济工作的年限。

  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并且在金融机构担任5年以上管理职务的,可以豁免本条第一款第(4)项规定的条件。

  二、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的情形

  (1)有《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禁止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之一,或者有中国保监会规定不适宜担任财务负责人的其他情形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禁止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是指以下情形: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判处其它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被金融监管部门取消、撤销任职资格,自被取消或者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被金融监管部门禁止进入市场,期满未逾5年;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未逾5年;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申请前1年内受到中国保监会警告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因涉嫌从事严重违法活动,被中国保监会立案调查尚未作出处理结论;受到其它行政管理部门重大行政处罚未逾2年;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中国境外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严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曾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受过行政处罚的,不论其申请核准任职资格时是否超过《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或者中国保监会其他规定中规定的禁入年限,均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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