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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监督管理的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原则和监管目标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6-22 浏览量:1291
一、监管主体是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包括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即中国保监会和其设在地方的分支机构即各地保局。法律授权其依法履行保险监督管理的职权。
中国保监会1998年11月18日成立,是商业保险的监管部门,依照保险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中国保监会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在省级设立派出机构,即各地保监局,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世界各国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不完全相同。一部分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是财政部,在财政部内设立专门的事务局从事保险监管,如德国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是联邦保险监督局,受财政部领导;而英国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前是贸工部,现在则改为金融服务局;还有的国家则设立独立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如美国,因其法律体系是联邦制,各州制定自己的保险法并设立独立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而由各州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组成的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则属于非政府机构,也不具有任何监督管理保险行业的行政权力。我国的保险业在1998年以前长期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1998年根据国家对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成立了中国保监会,专门对保险业进行监管。
二、保险业监督管理的对象是保险业各类当事人、关系人的保险活动。
三、保险业监督管理的原则是依法、公开、公正。
1.依法原则是指监管职权的设定、行使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监管的法律性质是一种行政行为,因此监管应当遵循依法原则。依法原则的内容包括任何监管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权而存在;任何监管职权的行使都必须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在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应当坚持依法原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制定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与其相抵触;二是实施行政许可、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实施。
2.公开原则是指监管行为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一律公开进行;行政法规、规章、监管政策以及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作出的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的标准、条件、程序应当依法公布。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内容,一是监管立法和政策公开;二是监管执法行为公开,包括公开监管的标准、条件、程序,涉及相对人重大权益的执法行为应当采取公开的形式;三是行政复议的依据、标准、程序应予公开;四是行政信息应当予以公开。
3.公正原则是指保险市场的参与者法律地位平等,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平等对待。公正原则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方面的要求。实体公正的要求有:依法监管,不偏私;平等对待相对人,不歧视;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程序公正的要求有:处理涉及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事务或裁决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争议时,应实行回避制度;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相对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监管行为。
四、监管目标是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