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6-20 浏览量:1434
《保险法》第124条规定,保险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对此作了具体规定。
一、办理手续
(1)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自取得许可证之日起20日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
(2)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自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之日起10日内,将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或者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保证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报送中国保监会。
二、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规定
(1)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应当确保该保险持续有效。
(2)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对一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一年期保单的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同时不得低于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上年营业收入的2倍。
(3)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的,可以不再增加职业责任保险的赔偿额度。
三、缴存保证金的规定
(1)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缴存保证金的,应当按注册资本的5%缴存;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相应增加保证金数额;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证金缴存额达到人民币100万元的,可以不再增加保证金。
(2)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保证金应当以银行存款形式或者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缴存。
(3)保证金以银行存款形式缴存的,应当专户存储到商业银行。
四、可以动用保证金的情形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保证金:
(1)注册资本减少;
(2)许可证被注销;
(3)投保符合条件的职业责任保险;
(4)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自动用保证金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经营区域及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