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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责任的承担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6-20   浏览量:1132  
  

  一、保险代理行为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保险代理人在保险人的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一旦生效,即在相对人与保险人之间形成一定的法律关系,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即责任,由保险人承担,这一行为的相对人就可以向保险人主张该行为的效力,并要求保险人受该行为的约束,承担该行为产生的义务和责任。这是因为保险人为使其能够借助他人即保险代理人的力量来实现自己的利益,而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保险代理人虽然可以在保险人的授权范围内自由地为一定的行为,但是他必须受到维护保险人利益这一原则的制约。因保险代理人的行为产生的利益归属于保险人,伴随利益而来的责任也应当由保险人承担。而保险代理人不享有因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办理保险业务而产生的权利和利益,也不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

  二、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通常情况下,保险人只对保险代理人在其授权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对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不承担责任。但是,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的名义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有理由相信保险代理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也有效,由此产生的保险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这里所说的“有理由相信”,是指投保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而且投保人尽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即投保人不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三、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保险代理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该行为造成保险人多承担了责任,或者给保险人造成了其他损害,保险人可以就该损害要求保险代理人予以赔偿。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建立专门账簿、业务档案的规定

·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告知和明确提示义务

·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经营场所及业务收支管理的规定

·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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