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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建立专门账簿、业务档案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6-20 浏览量:1150
一、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建立专门账簿的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收支情况。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代收保险费的,应当开立独立的代收保险费账户进行结算。
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建立业务档案的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业务档案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代理销售保单的基本情况,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或者姓名,代理保险产品名称,保险金额,保险费,缴费方式等;
(2)保险费代收和交付被代理保险公司的情况;
(3)保险代理佣金金额和收取情况;
(4)其他重要业务信息。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记录应当真实、完整。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有自己的经营场所,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经纪业务的收支情况。
·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经营区域及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规定
·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及其核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