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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法定情形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18 浏览量:1581
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
根据《保险法》第42条的规定,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法定情形有: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他不可能再领取保险金,这时若无其他受益人,保险金只能归于被保险人自身。被保险人死亡后,就成为其遗产。这里的“其他受益人”是指后继受益人。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根据《保险法》第43条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在受益权丧失或放弃受益权且没有其他受益人时,保险金亦归于被保险人自身,被保险人死亡后就成为其遗产。
上述三种情形,具备其中之一的,保险金在被保险人死亡后就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法定继承人取得。
这里所称被保险人死亡包括宣告死亡。所谓“宣告死亡”是指公民离开住所或最后居所而生死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其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审判推定其死亡,宣告结束以其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公民被宣告死亡后,其遗产开始继承。但若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未死亡时,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应予返还或予以适当补偿。
此外,实践中应当注意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如何给付的问题。《保险法》第42条规定要求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这无疑大大加重了保险人的责任,而且保险人也没有确认继承人的能力和责任,导致这类案件几乎都会进入诉讼程序,严重影响理赔效率。根据继承法原理,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配前,遗产属继承人共同共有,任一共同共有人均有权向义务人主张全部权利,此时保险人向持有保险单的继承人支付保险金应当认定为有效给付,继承人之间的关系应另行解决,不应在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中作调整。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保险金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作为被保险人遗产,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要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保险人以其已向持有保险单的被保险人的其他继承人给付保险金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四条 保险金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要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保险人以其已向持有保险单的被保险人的其他继承人给付保险金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数人为受益人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