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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主体不得滥用、泄露登记信息的义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7   浏览量:1458  
  

  1.查询主体对登记信息不得滥用。通过公开查询方式获得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有说明查询目的的义务,只能将查询获得的登记资料用于查询目的。在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时,查询人应当填写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表格中应当有要求申请人填写对登记资料的利用用途的栏目。具体的利用用途包括遗失补证、诉讼取证、公证仲裁、房产调查等。申请人应按照填写的利用用途对所获得的登记资料进行利用,不得将这些资料用于其他目的。在登记机构进行审查时,只需审查申请人填写的利用用途是否合法即可。

  2.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和个人,有不得随意泄露查询获得的登记资料的义务。不动产登记资料可能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甚至国家秘密,必须对未经权利人同意向社会或者他人随意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行为明令禁止。当事人未经同意,泄露他人隐私、商业秘密,甚至是国家秘密的,应该按照《侵权责任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八条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 不动产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

·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及共享与互通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申请与审查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与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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