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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与复制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7 浏览量:1587
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公开查询制度,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公开查询,是指为方便单位和个人查询不动产权利状况,保障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实行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的措施。这里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在登记过程中形成和收集的一系列文字和图件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结果资料和原始登记资料。
1.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查询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对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和复制。这里的“权利人”,是指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不动产物权人,而不包括债权人,如房屋的租赁权人就不属于这里的权利人的范畴。这里的利害关系人,我国法律对其概念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登记机构只需在形式上审查查询申请人是否是利害关系人即可,即申请人只要能够提供与不动产登记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登记机构就可以认为申请人属于利害关系人,如房屋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仲裁事项、诉讼案件的当事人都可以对登记资料进行查询、复制。
2.公务查询
公务查询的主体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等机关。此类查询是由有关国家机关在执行公务时所进行的查询,不动产登记机构有协助提供相应的不动产登记资料以供查询和复制的义务。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九十七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到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
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
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执行公务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依照本条规定办理。
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