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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7   浏览量:1302  
  

  不动产登记信息是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形成的信息,包括申请登记材料,登记机构对不动产事项进行审核形成的审查材料以及登记结果资料,其内容可能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甚至是国家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界定了商业秘密,《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了国家秘密,这些信息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知悉这些信息的主体都是特定范围内的,这些信息的泄露可能会影响到权利人的正常生活秩序、商业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因此,必须对随意泄露登记资料的行为做出规制。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当进行必要的安全技术处理。具体操作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出台相应的具体办法予以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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