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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及共享与互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7   浏览量:1467  
  

  1.建立统一的登记信息管理平台

  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国土资源部指导监督全国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海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法律法规草案,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制定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政策;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

  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有将其登记的信息纳入统一的登记信息平台的义务。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机构在办理登记过程中形成的登记信息,共同构成了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的基本数据。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登记程序审查登记事项,及时录入登记信息,确保各级登记信息实时共享。另外,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都要接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最清晰快捷实现监管职能。

  2.各登记部门共享实时信息

  根据《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林业局、海洋局等部门,通过数据交换接口、数据抄送等方式,实现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水域滩涂、海域海岛等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推动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方便社会依法查询,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除外。

  对于能够通过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登记机构不得要求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但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仍然需要提供必要的登记申请材料,如为了证明申请人的身份,必须提交身份证明等。

  3.其他部门的信息互通共享

  国土资源和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不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部门,均负有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的义务。国土资源部门可以在信息平台中给上述部门留有接口,以方便职能部门查询所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提高行政效率。同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对不动产登记事项审核的过程中,也经常会遇到需要核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真实性的情况,这也要求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

  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应当实时互通共享。

  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

  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 不动产查封登记的适用情形、查封主体、提交材料及审查要点

· 不动产预告登记设立的申请与审查

· 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及其效力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与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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