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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注销查封登记的适用情形、登记材料及审查要点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7 浏览量:1355
1.适用情形。
(1)查封期间,查封机关解除查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其嘱托文件办理注销查封登记。
(2)不动产查封、预查封期限届满,查封机关未嘱托解除查封、解除预查封或续封的,查封登记失效。
2.登记材料。办理注销查封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提交委托送达函;
(2)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或解除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安机关等人民政府有权机关解除查封的,提交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函。
(3)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3.审查要点。不动产登记机构接收嘱托文件时,应当要求送达人签名,并审查以下内容:
(1)查看嘱托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委托送达函是否已加盖委托机关公章,是否注明委托事项、受委托机关等;
(2)嘱托文件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
(3)嘱托文件所述解除查封事项是否清晰,包括是否注明了解封不动产的名称、权利人及有效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号。解除查封不动产的内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是否一致;
(4)其他审查事项。
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查后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将解除查封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九十二条 查封期间,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注销查封登记。
不动产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续封的,查封登记失效。
第九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等其他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查封登记的,参照本节规定办理。
· 不动产更正登记的适用情形、申请材料(或者登记材料)及审查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