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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预告登记注销的申请与审查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7 浏览量:1418
1.适用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申请注销预告登记:
(1)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等导致债权消灭的;
(2)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申请人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预告登记权利人或生效法律文书记载的当事人。预告当事人协议注销预告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为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的双方当事人。
3.申请材料。申请注销预告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4.审查要点。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预告登记的注销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不动产作为预告登记权利人的财产被预查封的,不予办理;
(3)其他审查事项。
不存在不予登记情形的,将登记事项以及不动产登记证明收回、作废等内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八十九条 预告登记未到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登记证明、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注销预告登记:
(一)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
(二)债权消灭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