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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的申请与审查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7   浏览量:1354  
  

  1.适用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申请预告登记的转移:

  (1)因继承、受遗赠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的;

  (2)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的;

  (3)因主债权转移导致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移的;

  (4)因主债权转移导致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转移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预告登记转移的申请人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预告登记权利人和该预告登记转移的受让人共同申请。因继承、受遗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的可以单方申请。

  3.申请材料。申请预告登记的转移,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按照不同情形,提交下列材料:

  ⑴继承、受遗赠的,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1.8.6的规定提交材料;

  ⑵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⑶主债权转让的合同和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4)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4.审查要点。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预告登记转移的登记原因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2)申请转移的预告登记与登记申请材料的记载是否一致;

  (3)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是否冲突;

  (4)其他审查事项。

  不存在不予登记情形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八十七条 申请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转让合同;

  (二)转让方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四)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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