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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预告登记变更的申请与审查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7   浏览量:1061  
  

  1.适用情形。因当事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申请预告登记的变更。

  2.申请主体。预告登记变更可以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当事人单方申请。

  3.申请材料。申请预告登记的变更,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预告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材料;

  (4)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4.审查要点。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申请变更登记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申请人与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

  (3)变更登记的事项与申请变更登记的材料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

  (4)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是否冲突;

  (5)其他审查事项。

  不存在不予登记情形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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