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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预告登记变更的申请与审查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7 浏览量:1173
1.适用情形。因当事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申请预告登记的变更。
2.申请主体。预告登记变更可以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当事人单方申请。
3.申请材料。申请预告登记的变更,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预告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材料;
(4)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4.审查要点。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申请变更登记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申请人与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
(3)变更登记的事项与申请变更登记的材料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
(4)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是否冲突;
(5)其他审查事项。
不存在不予登记情形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 不动产注销异议登记的适用情形、申请主体、申请材料及审查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