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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预告登记设立的申请与审查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7   浏览量:1289  
  

  1.适用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1)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

  (2)不动产买卖、抵押的;

  (3)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预告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的双方当事人。预购商品房的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时,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3.申请材料。申请预告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4)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⑴预购商品房的,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或土地管理部门备案,作为登记的申请材料。

  ⑵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

  ⑶不动产转移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转让合同;

  ⑷不动产抵押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

  (5)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中包括预告登记的约定或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约定,可以不单独提交相应材料。

  4.审查要点。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其预售合同是否已经备案;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的,是否已经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申请其他预告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是否已经登记;

  (2)申请人与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

  (3)申请登记的内容与登记原因文件或者权属来源材料是否一致;

  (4)不动产买卖、抵押的,预告登记内容是否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有关内容冲突;

  (5)不动产被查封的,不予办理;

  (6)其他审查事项。

  不存在不予登记情形的,记载不动产登记簿后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一)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

  (二)不动产买卖、抵押的;

  (三)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预告登记生效期间,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不动产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预告登记后,债权未消灭且自能够进行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第八十六条 申请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二)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三)其他必要材料。

  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申请预告登记的商品房已经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的,当事人应当一并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并提交不动产权属转移材料、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先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再办理预告登记。

  第八十八条 抵押不动产,申请预告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四)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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