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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注销登记的申请与审查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7 浏览量:1521
1.适用情形。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1)主债权消灭的;
(2)抵押权已经实现的;
(3)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抵押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共同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债权消灭或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可以单方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抵押权消灭的,抵押人等当事人可以单方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3.申请材料。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4)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人等当事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证实抵押权已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4.审查要点。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申请注销的抵押权是否已经登记;
(2)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3)申请注销的抵押权与抵押权注销登记申请材料的记载是否一致;
(4)其他审查事项。
不存在不予登记情形的,将登记事项以及不动产登记证明收回、作废等内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消灭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一)主债权消灭;
(二)抵押权已经实现;
(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七条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
(一)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在建建筑物竣工,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当事人应当申请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转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