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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适用情形、申请材料及其他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7   浏览量:1278  
  

  1.适用情形。

  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水域、滩涂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用地,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的,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地上有森林、林木的,应当在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

  2.首次登记。

  依法以承包方式在土地上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生产活动的,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由发包方持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材料申请。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由承包方持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

  3.变更登记。

  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方应当持原不动产权属证书以及其他证实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1)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事项发生变化的;

  (2)承包土地的坐落、名称、面积发生变化的;

  (3)承包期限依法变更的;

  (4)承包期限届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的;

  (5)退耕还林、退耕还湖、退耕还草导致土地用途改变的;

  (6)森林、林木的种类等发生变化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转移登记。

  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持互换协议、转让合同等材料,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登记:

  (1)互换;

  (2)转让;

  (3)因家庭关系、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或者合并的;

  (4)依法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的其他情形。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还应当提供发包方同意的材料。

  5.注销登记。

  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方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证实灭失的材料等,申请注销登记:

  (1)承包经营的土地灭失的;

  (2)承包经营的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

  (3)承包经营权人丧失承包经营资格或者放弃承包经营权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其他规定。

  (1)以承包经营以外的合法方式使用国有农用地的国有农场、草场,以及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等农用地进行农业生产,申请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的,参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国有农场、草场申请国有未利用地登记的,依照上述规定办理。

  (2)国有林地使用权登记,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地上森林、林木一并登记。

  (3)不动产登记过渡期内,农业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办理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不动产登记过渡期后,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从2009年起开始试点。2014年,中央又强调在稳步扩大试点的基础上,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为与中央正在部署开展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做好衔接,中央编办发〔2013〕134号文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出了符合目前工作实际的过渡性规定,即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予以五年过渡期。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

  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百零五条 本实施细则施行前,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不动产权利未发生变更、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强制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更换不动产权属证书。

  不动产登记过渡期内,农业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办理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不动产登记过渡期后,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







· 抵押权转移登记的申请与审查

· 抵押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与审查

· 抵押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与审查

· 不动产变更登记的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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