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抵押权转移登记的申请与审查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7   浏览量:1259  
  

  1.适用情形。

  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得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应当分别申请下列登记:

  (1)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与受让人共同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2)当事人约定受让人享有一般抵押权、原抵押权人就扣减已转移的债权数额后继续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一并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3)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不再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一并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和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

  2.申请主体。抵押权转移登记应当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抵押权人和债权受让人共同申请。

  3.申请材料。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4)抵押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⑴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

  ⑵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

  ⑶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4.审查要点。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申请转移登记的抵押权是否已经登记;

  (2)申请转移登记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3)申请转移的抵押权与抵押权转移登记申请材料的记载是否一致;

  (4)其他审查事项。

  不存在不予登记情形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十九条 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等相关材料,申请抵押权的转移登记。

  第七十四条 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的,应当持不动产登记证明、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

  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应当分别申请下列登记:

  (一)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与受让人共同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的转移登记;

  (二)当事人约定受让人享有一般抵押权、原抵押权人就扣减已转移的债权数额后继续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申请一般抵押权的首次登记以及最高额抵押权的变更登记;

  (三)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不再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一并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以及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

  第七十七条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

  (一)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在建建筑物竣工,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当事人应当申请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转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 抵押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与审查

· 地役权转移登记的申请与审查

· 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的申请与审查

·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的情形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3137 second(s) , 65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