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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与审查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7 浏览量:1366
1.适用情形。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担保范围发生变化的;
(3)抵押权顺位发生变更的;
(4)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发生变化的;
(5)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化的;
(6)最高债权额发生变化的;
(7)最高额抵押权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化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当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因抵押人或抵押权人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由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单方申请;不动产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可由抵押人单方申请。
3.申请材料。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4)抵押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⑴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姓名、名称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⑵担保范围、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更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
(5)因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等,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4.审查要点。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申请变更登记的抵押权是否已经登记;
(2)抵押权变更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3)申请变更的事项与变更登记文件记载的变更事实是否一致;
(4)抵押权变更影响其他抵押权人利益的,是否已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5)其他审查事项。
不存在不予登记情形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变更等必要材料,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的;
(三)债务履行期限变更的;
(四)抵押权顺位变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被担保债权主债权的种类及数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时,如果该抵押权的变更将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材料与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材料。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登记证明、最高额抵押权发生变更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债权范围变更的;
(三)最高债权额变更的;
(四)债权确定的期间变更的;
(五)抵押权顺位变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最高债权额、债权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更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时,如果该变更将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与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
第七十七条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
(一)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在建建筑物竣工,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当事人应当申请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转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与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