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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注销登记的申请与审查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7   浏览量:1454  
  

  1.适用情形。已经登记的地役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注销登记:

  (1)地役权期限届满的;

  (2)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

  (3)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

  (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地役权消灭的;

  (5)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

  (6)其他导致地役权消灭的事由。

  2.申请主体。当事人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应当由供役地、需役地双方共同申请,其他情形可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3.申请材料。申请地役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地役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⑴地役权期限届满的,提交地役权期限届满的材料;

  ⑵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提交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材料;

  ⑶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提交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材料;

  ⑷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地役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⑸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提交当事人解除地役权合同的协议。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4.审查要点。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注销的地役权是否已经登记;

  (2)地役权消灭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3)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是否已按规定进行实地查看;

  (4)其他审查事项。

  不存在不予登记情形的,将登记事项以及不动产登记证明收回、作废等内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地役权注销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事项分别记载于需役地和供役地不动产登记簿。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十三条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实地役权发生消灭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地役权注销登记:

  (一)地役权期限届满;

  (二)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

  (三)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

  (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地役权消灭;

  (五)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

  (六)其他导致地役权消灭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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