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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转移登记的申请与审查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7   浏览量:1308  
  

  1.适用情形。已经登记的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抵押。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申请需役地转移登记,需役地权利人拒绝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供相关的书面材料。

  2.申请主体。地役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

  3.申请材料。地役权转移登记与不动产转移登记合并办理,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地役权转移合同;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4.审查要点。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申请转移登记的地役权是否已经登记;

  (2)地役权转移的登记原因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3)地役权是否为单独转让;

  (4)其他审查事项。

  不存在不予登记情形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单独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的,不予办理。地役权转移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事项分别记载于需役地和供役地不动产登记簿。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十二条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登记证明、地役权转移合同等必要材料,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

  申请需役地转移登记的,或者需役地分割转让,转让部分涉及已登记的地役权的,当事人应当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拒绝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的,应当出具书面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同时办理地役权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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