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地役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与审查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7 浏览量:1446
1.适用情形。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因下列变更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1)需役地或者供役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共有性质变更的;
(3)需役地或者供役地自然状况发生变化;
(4)地役权内容变更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地役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需役地权利人和供役地权利人。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因不动产自然状况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
3.申请材料。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地役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⑴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⑵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面积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和宗地界址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⑶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
⑷地役权内容发生变化的,提交地役权内容变更的协议。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4.审查要点。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申请变更登记的地役权是否已经登记;
(2)地役权的变更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3)申请变更事项与变更登记文件记载的变更事实是否一致;
(4)其他审查事项。
不存在不予登记情形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地役权变更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事项分别记载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登记簿。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十一条 经依法登记的地役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地役权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明和证实变更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
(一)地役权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发生变化;
(二)共有性质变更的;
(三)需役地或者供役地自然状况发生变化;
(四)地役权内容变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役地分割转让办理登记,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应当由受让人与地役权人一并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与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