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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与审查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7   浏览量:1465  
  

  1.适用情形。已经登记的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海域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

  (3)改变海域使用位置、面积或者期限的;

  (4)海域使用权续期的;

  (5)共有性质变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海域使用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

  3.申请材料。申请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⑴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⑵海域或建筑物、构筑物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以及变更后的宗海图(宗海位置图、界址图)以及界址点坐标等成果。依法需要补交海域使用金的,还应当提交相关的缴纳凭证;

  ⑶海域或建筑物、构筑物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海域使用金的,还应当提交相关的缴纳凭证;

  ⑷海域使用期限发生变化或续期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海域使用金的,还应当提交相关的缴纳凭证;

  ⑸共有性质变更的,应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4.审查要点。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申请变更登记的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是否已经登记;

  (2)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变更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3)申请变更事项与变更登记文件记载的变更事实是否一致;

  (4)依法应当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是否已按规定缴纳相应价款;

  (5)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是否冲突;

  (6)其他审查事项。

  不存在不予登记情形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海域使用权变更的文件等材料,申请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海域使用权人姓名或者名称改变的;

  (二)海域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

  (三)改变海域使用位置、面积或者期限的;

  (四)海域使用权续期的;

  (五)共有性质变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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