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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与审查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7   浏览量:1597  
  

  1.适用情形。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海域使用权登记。依法使用海域,在海域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申请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2.申请主体。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海域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海域使用权人。

  3.申请材料

  (1)申请海域使用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⑴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⑵申请人身份证明;

  ⑶项目用海批准文件或者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

  ⑷宗海图(宗海位置图、界址图)以及界址点坐标;

  ⑸海域使用金缴纳或者减免凭证;

  ⑹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2)申请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⑴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⑵申请人身份证明;

  ⑶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

  ⑷宗海图(宗海位置图、界址图)以及界址点坐标;

  ⑸建筑物、构筑物符合规划的材料;

  ⑹建筑物、构筑物已经竣工的材料;

  ⑺海域使用金缴纳或者减免凭证;

  ⑻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4.审查要点。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申请海域使用权首次登记的:

  ⑴是否已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⑵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权属来源材料等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

  ⑶申请材料中已有相应的调查成果,则审核调查成果资料是否齐全、规范,申请登记的项目名称、用海面积、类型、方式、期限等与批准文件或出让合同是否一致,宗海图(宗海位置图、界址图)以及界址坐标、面积等是否符合要求;

  ⑷海域使用金是否按规定缴纳;

  ⑸其他审查事项。

  (2)申请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的:

  ⑴海域使用权是否已登记。已登记的,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主体与建筑物、构筑物符合规划材料和建筑物、构筑物竣工材料等记载的权利主体是否一致;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符合规划和建筑物、构筑物竣工材料等记载的主体是否与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⑵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资料是否齐全、规范,权利人、权利类型及其性质等是否准确,宗海图(宗海位置图、界址图)及界址坐标、面积等是否符合要求;

  ⑶是否已按规定进行实地查看;

  ⑷其他审查事项。

  不存在不予登记情形的,记载不动产登记簿后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十四条 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海域使用权登记。

  依法使用海域,在海域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申请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申请无居民海岛登记的,参照海域使用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 申请海域使用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用海批准文件或者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宗海图以及界址点坐标;

  (三)海域使用金缴纳或者减免凭证;

  (四)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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