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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的申请与审查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7   浏览量:1530  
  

  1.适用情形。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不动产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致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3.申请材料。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⑴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灭失的,提交灭失的材料;

  ⑵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被查封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⑶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⑷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4.审查要点。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注销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灭失的,是否已按规定进行实地查看;

  (3)集体建设用地及建筑物、构筑物已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查封登记的,权利人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是否已经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查封机关书面同意的材料;

  (4)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是否冲突;

  (5)其他审查事项。

  不存在不予登记情形的,将登记事项以及不动产权属证明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收回、作废等内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转移、消灭的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因企业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应当持相关协议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相关材料,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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