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与审查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7 浏览量:1366
1.适用情形。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名下的不动产分割或者合并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发生变更的权利人申请;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
3.申请材料。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⑴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⑵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需提交:①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②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文件;③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④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⑶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以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⑸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⑸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4.审查要点。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变更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申请变更事项与变更材料记载的变更内容是否一致;
(3)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资料是否齐全、规范,权籍调查表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类型及其性质等是否准确,宗地图和房屋平面图、界址坐标、面积等是否符合要求;
(4)存在预告登记的,不影响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补发换发不动产权属证书以及其他不涉及权属的变更登记;
(5)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是否冲突;
(6)依法应当补交土地价款的,是否已提交补交土地价款凭证;
(7)本规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不存在不予登记情形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发生变更的材料;
(三)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税费等缴纳凭证;
(六)其他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