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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第十条【关于证券投资基金自律组织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9-04   浏览量:1130  
  

  第十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法成立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行业协会),进行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证券投资基金自律组织的规定。

  【本条释义】

  对证券投资基金业的规制主要有两种手段:一是行政监管;二是行业自律。无论是行政监管,还是行业自律,其共同目标都是确保国家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的实施,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规范发展。

  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的不同点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实施监管的主体不同。实施政府监管的主体是国家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实施行业自律管理的主体是行业协会。二是实施监管的性质不同。政府监管的性质是行政行为;行业监管的性质是自律行为。三是实施监管的依据不同。政府监管的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行业监管的依据除了法律、行政法规外,还包括自律组织的章程、业务规则、行业纪律等。四是实施监管的范围不同。政府监管面对全国证券投资基金活动的参与者;行业监管主要面对自律组织成员。五是实施监管的手段和保障措施不同。政府监管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对违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刑事处罚;行业监管主要靠自律组织章程、业务规则和行业纪律来实现,对违法违规成员可以予以警告、暂停或者取消其会员资格,对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政府有关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为了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管理的作用,提高行业自律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有必要明确自律组织的法律地位,加强对自律组织的管理,促进自律组织发展。据此,本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法成立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协会,进行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本条规定可从以下三方面来理解:

  第一,明确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基金行业协会是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明确行业协会的自律性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入基金行业协会,基金服务机构可以加入基金行业协会。基金行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基金行业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依章程的规定由选举产生。基金行业协会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明确行业协会的职责。进行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具体说来,基金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1)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有关证券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2)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3)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4)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    (5)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推动行业创新,开展行业宣传和投资人教育活动;    (6)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7)依法办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备案;    (8)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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