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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第十一条【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依法实施监管的机构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9-04   浏览量:1202  
  

  第十一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其派出机构依照授权履行职责。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依法实施监管的机构的规定。

  【本条释义】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建立集中统一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势在必行。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简称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宣告成立,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统一监管体制开始形成。从1996年8月起,中国证监会统一监管证券交易所的活动,取得了相对独立的地位。1998年,国务院通过“三定”方案将国务院证券委与中国证监会合并组成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确定了中国证监会的职权。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在法律层面上对证监会的职权作了明确的规定。

  在证券投资基金方面,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有关证券投资基金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行使审批、核准或者注册权; (2)办理基金备案; (3)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予以公告; (4)制定基金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 (5)监督检查基金信息的披露情况; (6)指导和监督基金行业协会的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并要求其报送有关的业务资料; (2)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3)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4)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 (5)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6)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 (7)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15个交易日。

  本法在赋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职责的同时,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的义务和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者不适当履行法定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也作出了规定,如: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对调查或者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接受监督,不得利用职务牟取私利。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或者离职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在被监管的机构中担任职务。

  此外,根据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的“三定”方案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和拟定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规章;统一管理证券期货市场,按规定对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实行垂直领导;监管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交易、托管和清算;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监管境内期货合约上市、交易和清算;按规定监督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有信息披露义务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按规定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归口管理证券业协会;监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清算公司、期货清算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与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审批基金托管机构的资格并监管其基金托管业务;制定上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证券期货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监管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上市;监管境内机构到境外设立证券机构;监管境外机构到境内设立证券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监管证券期货信息传播活动,负责证券期货市场的统计与信息资源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其相关的业务活动;依法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罚;归口管理证券期货行业的对外交往和国际合作事务等。可见,对基金业的监管是其主要职能之一。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立派出机构,其职责由中国证监会授权决定。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证券投资基金法也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依照授权履行职责,依法对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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