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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后基金管理人未备案行为予以处罚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9-02   浏览量:831  
  

  第一百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未备案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后基金管理人未备案行为予以处罚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共一款,对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后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备案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本条是本次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新增加的规定。

  一、关于违法行为的主体

  根据本法的规定,本违法行为的主体,为特定主体,即基金管理人。其他单位和个人,即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外的人,不会成为本违法行为的主体。

  二、关于违法行为的构成

  根据本条的规定,本违法行为的构成,为基金管理人在“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后“未备案的”。本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对募集的资金总额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基金,基金行业协会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根据这一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在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后,应当及时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如果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没有依法及时进行备案的,即构成本违法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三、关于违法行为的处罚

  根据本条的规定,构成本违法行为的,即基金管理人在非公开募集基金完毕后没有按照规定备案的,实行“两罚制”:一是处罚基金管理人,即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二是处罚责任人员,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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