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第一百三十五条【关于违法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者转让基金份额行为予以处罚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9-02   浏览量:887  
  

  第一百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者转让基金份额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违法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者转让基金份额行为予以处罚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共一款,对违反法律规定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者转让基金份额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条是本次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新增加的规定。

  一、关于违法行为的主体

  根据本法的规定,本违法行为的主体,为特定主体。具体来讲,本违法行为的主体,有两种:一是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二是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合格投资者。其他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会成为本违法行为的主体。

  二、关于违法行为的构成

  根据本条的规定,本违法行为的构成,为“违反本法规定,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因此,本违法行为实际上包括两种具体行为:

  一是违法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非公开募集资金。按照本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所谓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非公开募集资金的,即属于违法行为。

  二是违法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转让基金份额。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转让基金份额的,应当符合本法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即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转让基金份额的,应当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转让基金份额的,即属于违法行为。

  三、关于违法行为的处罚

  根据本条的规定,构成本违法行为的,即违法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者转让基金份额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给予以下处罚:

  第一,没收违法所得。行为人违法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者转让基金份额的,所获得的收益,属于违法所得,一律予以没收。

  第二,处以罚款。罚款的数额,按照以下两种情况确定:一是违法所得超过10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二是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非公开募集资金的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属于单位的,还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以下两种处罚:一是给予警告;二是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66267 second(s) , 68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