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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虚假陈述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行为的法律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07   浏览量:1295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是指证券发行人申请其证券发行、上市交易,必须聘请依法取得保荐资格的保荐人为其出具保荐意见,确认其证券符合发行、上市交易的条件。建立保荐制度的目的是通过保荐人对发行人、上市公司进行质量控制,督导其规范运作。

  根据《证券法》有关规定,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这是对保荐人法定职责和法定义务的规定,保荐人在出具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等文件时,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果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如未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以及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未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就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要暂停或者撤销保荐人的相关业务许可。对保荐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要采取证券市场禁人措施,撤销其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 证券公司承销或代理买卖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的证券的法律责任

· 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法律责任

· 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法律责任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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