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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违反证券承销业务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07 浏览量:1137
根据《证券法》有关规定,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证券承销业务。
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证券公司承销证券,进行虚假的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推介活动的,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的,或者有其他违反证券承销业务规定行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其警告,没收证券公司由于违法承销所获得的一切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公司违法承销情节严重的,还要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关业务许可。给其他证券承销机构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证券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要撤销其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证券市场是一个高度依赖有效信息的市场,通过真实有效的信息,社会资源才能得到合理配置,投资者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和选择,市场调节机制才能发挥作用,如果证券公司承销证券时进行虚假的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推介活动,就会造成市场信号失真,并会给投资者带来重大损失。而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的行为,则会造成证券发行市场的混乱和证券公司经营风险的增大。因此,对于证券公司违反证券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给予严厉惩处,既有利于证券公司的自身发展和风险防范,也有利于加强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所以是维护证券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手段。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给其他证券承销机构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一)进行虚假的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推介活动;
(二)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三)其他违反证券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
· 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