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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承销或代理买卖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的证券的法律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07   浏览量:1181  
  

  我国目前对申请公开发行证券实行核准制,核准机构有权否决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行证券的申请,因此,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证券的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禁止。证券公司作为依法经批准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证券市场主要参与者和重要的中介组织,对于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负有重要责任,必须规范、守法经营。对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的证券违法承销或者代理买卖,不仅会给投资者带来风险和损失,而且也会扰乱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所以必须给予惩处。

  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证券公司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的证券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承销或者代理买卖,同时没收证券公司在承销或代理买卖非法证券行为中所获取的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也应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的证券,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证券公司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外,对证券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使其成为证券市场的禁入者,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根据《证券法》其他有关规定,证券公司违法经营,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还可以对该证券公司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条 证券公司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的证券的,责令停止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法律责任

· 证券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及有关部门的配合义务

· 证券监督管理被检查和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配合检查、调查的义务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性质、法律地位及设立与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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